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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源态环保 新希望“引援”浙江国资,连续巨亏的兴源环境能否迎来“新希望”?

添加时间: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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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再次面临巨亏的兴源环境(.SZ)有望迎来新“主人”。

经营三年却在新冠疫情影响下业绩不见起色,民企五百强新希望近期萌生“退意”。

日前,兴源环境公告,控股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投资”)拟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变更并非新希望完全转让股份,而是以上市公司定增加委托表决权方式,退居“幕后”。

公告显示,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同时新希望投资拟将表决权委托给特定对象,特定对象为浙江省内财政体系控股投资平台,所属行业为投资行业。

据悉,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该特定对象将获得公司20%-25%的股份,表决权比例将超过40%,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目前公司仍处于停牌阶段。

浙江某环保行业上市公司高管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从环保产业大环境来看,环保企业由原来的技术驱动第一,更注重资本的驱动,进而实现规模化效益。

“环保市场在扩容,参与企业也在增加,竞争在加剧,企业需要保证足够的订单量去占据市场份额,但同时特别对于民企来说,经历了疫情影响的三年,巨额资金沉淀下,再去加杠杆扩大规模,无疑有巨大的风险。”上述人士表示,这也是近年来不少环保企业选择卖壳国资的原因,引入国资一方面资金方面有保证,另一方面,环保行业本身多与地方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密切关联,业务协同性上有增益。

入主后已连亏三年

资料显示,兴源环境总部位于浙江杭州,2011年登陆创业板,主营业务包括:环保装备的制造、销售及工程、江河湖库的疏浚及治理、市政污水及工业废水治理、生态环境建设、水质监测物联网管控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最早主营为压滤机制造,上市业绩连续下滑之后,公司2014年开始转型,先后并购了浙江省疏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在内的9家环保领域标的公司。

逐步实现环境治理综合服务商的转型升级后。2015年,公司正式更名为兴源环境。

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开始真人百家家乐app,公司大步扩张的并购后遗症爆发,由于控股股东资金危机等原因,2019年3月,兴源环境上市后首次易主,四川前首富刘永好旗下新希望投资以14.49亿元拿下公司控制权。

经营三年,新希望执掌下的兴源环境并未走出持续亏损泥潭,其中,2019年净利润收获3544.24万元盈利,但扣非后依然亏损了2332.8万元,2020年亏损扩大至5.29亿元,扣非后亏损5.30亿元,2021亏损3603.39万元,扣非后亏损2.13亿元。

1月30日晚间,兴源环境发布2022年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去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8亿至5.8亿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进一步扩大到4.97亿至5.97亿元。

从公司公告的业绩变动原因来看,新冠疫情导致的业务结算进度缓慢,转型造成的新老业务衔接不及时等是造成公司巨额亏损的重要原因。

受新冠疫情、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项目投资需求低迷影响,以及公司战略转型所需,公司环保工程业务及农业农村生态工程业务收入规模较上年同期出现较大降幅;同时公司战略转型过程中新拓展的双碳储能业务订单落地时间为报告期末,尚未贡献经营业绩;

同时,公司历史工程项目结算也因此进度缓慢,同时公司较多客户出现资金困难的情况,导致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低于预期,报告期末应收款项账龄增加,计提了较大的坏账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较多历史工程项目逐个完工结算,或进入运营收费阶段。受新冠疫情、部分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变动、部分项目规划变更等不同因素影响,项目验收、结算周期延长,导致部分项目或收尾成本增加、或结算金额不及预期,拖累公司业绩。

受前述因素影响,公司以前年度并购形成的商誉对应的经营主体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相关商誉存在减值迹象,经公司初步测算需计提较大商誉减值损失。

不过,在公告中,兴源环境也表示,报告期内公司传统业务中的压滤机产品在新能源行业的应用中取得了优异成绩,交付了压滤机市场最大单一订单;同时公司储能业务亦在报告期末实现了大额订单2.83亿元的落地签约。

靠“输血”度日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受到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兴源环境可谓艰难度日,作为控股股东新希望投资也不断通过直接借款和关联交易等动作“输血”。

早在2019年4月,尚未完成实控人变更的兴源环境就发布公告,拟向新希望投资借款1.8亿元,用于经营业务及资金周转需要补充流动资金。

据界面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以来,兴源环境共计发布6次向控股股东借款公告,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向新希望投资借款总额累计超过10亿元。根据2022年12月14日最新发布的借款公告,公司申请新增向控股股东借款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公告显示,除本次关联交易外,2022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新希望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10.35亿元。

此外,2020年,公司一度拟向新希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定增14.31亿元,不过该定增事项未能成行。

尽管新希望方面一再“输血”,但从财报来看,公司近年经营业务和资产状况并未有实质改善。

2022年三季报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收9.46亿元,同比下滑47.57%,净利润为亏损1.47亿元。前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流出3.33亿元,应收账款高达11.84亿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兴源环境总资产113.91亿元,总负债93.35亿元,负债率高达81.95%,短期借款加上长期借款共计超过38亿元。

“国资的进入至少有三方面想象空间。”上述企业高管对界面新闻表示,首先是资金,本次兴源环境以定增方式引入国资,而并非控股股东直接转让套现,给上市公司直接带来大笔资金,同时国资企业入主不论是直接提供资金还是在融资方面都会是利好。

其次是业务,本次引入的是浙江省内国资,兴源环境本身作为杭州企业,其压滤机业务是公司基础业务,其在市政工程,水利水务领域的应用广泛,业态联动性很强。

第三就是浙江省国资倡导良性国资企业资本化,国资入主后是否会注入其他资产值得关注。

不过,兴源环境董秘办工作人员在回复界面新闻记者时表示,公司业务对手广泛,并非都是政府合作项目,目前实控人变更事项仍在筹划中,相关情况“不好说”。

新希望整体承压

事实上,本次新希望投资并未直接转让股权而是引入投资者,除了本身业绩难有起色外,其投资角度也并未盈利,从股价表现来看,1月18日,兴源环境股收盘价为3.53元/股,较当年交易价格3.924元/股折价约10%。

从刘永好旗下新希望相关产业情况来看,其总体也面临着短期债务压力的问题。

以最重要的新希望集团为例,2022年9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中,新希望集团总资产2043.56亿元,净资产622.10亿元,总负债1421.4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9.56%。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率分别为59.09%。

资料显示,新希望集团是一家以现代农牧与食品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民营企业集团,

旗下包括农牧食品、乳品快消、智慧城乡、金融投资等相关产业,集团资产规模超3000亿元人民币,2021年销售收入超2400亿元人民币,入选2022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第356位。

截至2022年9月30日,新希望投资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公司(合并)资产总额2003.14亿元,净资产517.10亿元,营业收入882.65亿元,净利润16.38亿元。

除了兴源环境,刘永好为实控人的还包括新希望(.SZ)、新乳业(.SZ)、飞马国际(.SZ)、华融化学(.SZ)四家A股上市公司。以及新希望服务(03658.HK)一家港股公司,从各家目前已公布的业绩情况看,整体处于向好趋势。

新希望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去年净利润亏损4.1亿元至6.1亿元,相比2021年亏损95.91亿元上升95.73%至93.64%,但依然未能实现扭亏。

新乳业2022年三季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74.80亿元,同比增长12.48%,实现净利润3.10亿元,同比增长21.16%。

华融化学2022三季报显示,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8.02亿元,同比增长80.69%;实现净利润7567.36万元,同比增长9.06%。

另一家通过股权拍卖入主的飞马国际相对业绩欠佳,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68亿元,实现净利润531.12万元,扣非后亏损1695.76万元。

新希望服务的2022年中报则显示,去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2亿元,净利润约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7.1%和25.5%。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曾经的千亿房企,刘永好旗下的地产板块在急剧萎缩,近期有消息传出新希望五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希望地产”)将进行人事构架大调整,将原来的15个城市公司合并为7大区域公司。

据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新希望地产的销售额从2016年的140多亿元迈入2021年的千亿大关后,在2022年急转直下,腰斩至508.8亿元,同比大降52%,排名行业第4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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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施行!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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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学习贯彻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学习贯彻的通知》,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宣传,严格贯彻落实修订的制度要求,抓好贯彻实施,协同推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充分发挥海事管理机构在保护海洋环境中的作用。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学习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条款的变化吧!

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总体修订情况

2023版《海洋环境保护法》章节分布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由原来的十章共97条,修改为九章共124条,增加了27个条款。其中,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合并了旧法中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两章。

第七章“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在保留原法第八章架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实践经验,由旧法的11个条款增加至新法的14个条款,共增加3个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转化《压载水公约》《拆船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要求

2、新增低碳减排、岸电、船舶能效和排放控制区等制度

3、完善船舶结构、防污设备和器材以及证书与文书的规定、污染物排放和操作时监测监控

4、强化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管的内容

5、明确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处置中各相关方责任

一、转化《压载水公约》《拆船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要求

01

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方面

新旧条款对比

2017《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2023《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违反处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

(五)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真人百家家乐app,吊销排污许可证;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船舶拆解方面

新增条款:

第八十六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中国籍船舶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船舶修造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并在船舶拆解前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

第八十七条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进入水体。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违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防污规定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

(二)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

(三)从事船舶拆解、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单位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增低碳减排、岸电、船舶能效和排放控制区等制度

01

正式施行!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哪些变化?

船舶低碳减排和岸电设施方面

新旧条款对比

2017《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023《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清洁低碳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新增条款:

第八十八条

(一)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三)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违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

(六)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

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船舶岸电制度也将正式由区域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

02

船舶能效方面

新增条款:

第八十八条

(二)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违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明确了对船舶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未达到有关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排放控制区方面

新增条款: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划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

违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明确了对进入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完善船舶结构、防污设备和器材以及证书与文书的规定、污染物排放和操作时监测监控

01

船舶结构、防污设备和器材方面

新旧条款对比:

2017《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023《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条

(一)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二)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02

证书文书方面

新旧条款对比:

2017《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023《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条

(三)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03

违反处罚

正式施行!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哪些变化?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罚款金额由二万元以下提高至十万元以下。

四、强化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管的内容

01

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散液过驳作业申报要求

新旧条款对比:

2017《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七十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23《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第八十九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违反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的;

(二)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的;

(三)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

02

污染危害性货物要求

新旧条款对比:

2017《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2023《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将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应当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应当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违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二)托运人未将托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的;

(三)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不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的;

(四)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

(五)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未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明确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处置中各相关方面责任

新旧条款对比:

2017《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2023《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理海域的渔港和渔业船舶停泊点及周边区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

装卸油类等污染危险性货物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应当编制污染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新增条款:

第五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希望有关企业和广大船员朋友们加强学法懂法守法,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来源 | 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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